在交通事故引发刑事案件的案件中,谅解书往往成为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不少肇事方家属认为,只要签了谅解书、赔了钱,事情就“了结”了;也有部分被害人家属在情绪平复后,对当初签署的谅解书心生悔意,想要反悔。作为一名长期在武汉执业、专注交通肇事类案件的律师,我想通过这篇文章,把谅解书的法律性质、签署前后的风险以及反悔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向大家讲清楚。文章中涉及的法律条文,我都会尽量把原文写出来,方便大家自行核实。
刑事谅解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方(包括被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出具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书面文件,表明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通常还会写明是否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谅解书几乎是无罪辩护之外最重要的量刑工具之一。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谅解书在刑事诉讼中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从宽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而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本档),以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逃逸等加重情节),均可能落入上述和解范围。这就是为什么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赔偿加谅解往往能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走向——包括能否取保候审、能否争取缓刑、甚至能否争取不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明确,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一定比例(通常在20%以下,具体由各地法院掌握)。在武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如果肇事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争取缓刑的成功率会显著提高;反之,即使赔偿了钱但没有谅解书,缓刑的难度会大很多。
正因为谅解书“分量十足”,围绕它产生的纠纷和反悔现象也特别多。下面我就重点讲讲签了谅解书之后反悔的三大风险。
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是:被害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急于用钱,或者在肇事方、中间人的反复劝说下签署了赔偿协议和谅解书,事后觉得赔偿金额太低,或者情绪上过不去,想要推翻协议、重新主张赔偿,甚至起诉要求撤销协议。
这里要明确告诉大家:谅解书和赔偿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一旦签署,原则上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想要推翻已经签署的赔偿协议,法律上只有几条非常狭窄的路径:
第一,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赔偿协议中“重大误解”的认定非常严格。赔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差距,本身并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和解本身就意味着双方在法定标准基础上互相让步。
第二,主张受欺诈、胁迫。《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问题在于,举证极其困难。很多当事人说“当时是被逼着签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口说无凭,法院难以支持。
第三,主张显失公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条在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纠纷中相对常见,但同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举证要求。
特别要提醒的是除斥期间的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即便你真的有撤销事由,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过期权利就永久消灭了。实践中太多当事人拖着拖着,就把自己拖进了“法律上无路可走”的境地。
还有一个更现实的问题:谅解书往往和刑事量刑挂钩。如果被害方收了赔偿款、出了谅解书,事后又反悔起诉要求额外赔偿,法院通常会审查双方协议的内容。如果协议中写明了“一次性了结”“不再主张其他赔偿”等条款,被害方再行主张很可能被驳回。而肇事方如果因此认为被害方“出尔反尔”,也可能激化矛盾,反而不利于后续关系处理。
对肇事方而言,最大的风险是被害方反悔、撤回谅解。虽然谅解书已经出具,但从法律性质上讲,被害方的谅解是一种意思表示,在法院最终判决前,被害方仍有表达真实态度的权利。如果被害方在诉讼过程中向办案机关明确表示撤回谅解,此前基于谅解书作出的从宽处理安排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来说,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取保候审被撤销。很多交通肇事案件,肇事方正是因为取得了谅解书,才得以取保候审在外面正常工作生活。一旦被害方撤回谅解并向办案机关反映情况,办案机关可能重新评估社会危险性,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人从“外面”回到“里面”,对家庭和工作都是巨大冲击。
第二,缓刑希望落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有悔罪表现”最重要的外在体现就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谅解书一旦撤回,法院对“悔罪表现”的认定会大打折扣,原本可以争取的缓刑很可能变成实刑。对被告人而言,缓刑和实刑是天壤之别——缓刑可以继续工作、照顾家庭,实刑则意味着真正的铁窗生活。
第三,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可能受影响。对于情节较轻的交通肇事案件,如果赔偿到位、谅解到位,检察院有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如果谅解书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撤回,不起诉的可能性基本归零。
这里我要特别提醒肇事方及其家属:谅解书不是“一锤子买卖”,签署只是第一步,履行才是关键。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签了谅解书后拖延支付赔偿款,或者只支付了一部分,这种情况下被害方撤回谅解是完全正当的,而且肇事方还可能面临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赔偿款一定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凭证,转账备注中写明“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第三个风险往往最容易被忽视,那就是签署环节本身埋下的隐患。无论是被害方还是肇事方,都要警惕以下几类问题:
第一,签署主体不适格。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出具谅解书的应当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如果谅解书只由部分近亲属签署,其他近亲属不认可,谅解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实践中曾出现儿子签了谅解书收了钱,被害人的父母又另行主张赔偿、向办案机关表达不谅解的情况,让案件陷入被动。稳妥的做法是,尽量让全体近亲属共同签署,或者由主要近亲属签署并附上授权文件。
第二,协议条款表述不清。有的赔偿协议只写了“赔偿某某若干元”,没有写明这笔款项涵盖哪些赔偿项目(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也没有写明是否为一次性了结。事后双方对协议范围各执一词,极易引发二次诉讼。协议中应当逐项列明赔偿项目、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并明确写清“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之类的条款。
第三,谅解书与赔偿脱钩的表述风险。有的谅解书里写“无条件谅解”,有的写“在收到全部赔偿款后谅解”。这两种写法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写了付款条件,而款项没有付清,谅解书的效力就存在争议空间。所以无论站在哪一方的立场,条款设计都要严谨,这恰恰是专业律师的价值所在。
第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和解协议的关系。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通常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也是为什么实践中大量交通肇事案件通过“先民事和解、后刑事从宽”的方式处理——双方在刑事程序外达成高于附带民事诉讼标准的赔偿,换取谅解书。这个交易结构本身是合法的,也是被司法实践普遍认可的,但正因如此,协议条款必须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死、写透,否则任何一方都可能反悔。
第五,警惕“中间人”和口头承诺。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情绪激动,往往通过亲戚、朋友、老乡等中间人斡旋。中间人口头承诺的“保险公司还会再赔”“这个钱只是补偿,不影响以后起诉”等说法,如果没有落到纸面上,事后都不作数。我处理过的多起纠纷,根源都在于双方对中间人转述的口头承诺理解不一致。所有关键承诺,必须白纸黑字写进协议。
给被害方(或其近亲属)的建议:
1. 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先算清法定赔偿账。死亡案件的赔偿总额(含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在武汉地区通常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务必了解清楚自己依法应得的赔偿范围和大致标准,再决定和解金额,避免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草率签字。
2. 如果确实要签,务必确认收款账户、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分期付款,但应当写明逾期付款的救济方式,例如“任何一期逾期未付的,本协议自动解除,被害方有权依法另行主张全部赔偿”。
3. 不要在事故发生后情绪最激动的头几天仓促签字。谅解书的出具时间只要在法院判决之前,一般都不影响其效力,给彼此一点冷静期,对双方都有好处。
给肇事方及其家属的建议:
1. 赔偿和谅解要同步推进,先付款、后拿谅解书,或者款项支付与谅解书交付同时进行,切忌“先拿谅解书、慢慢再付钱”。
2. 主动配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和保险理赔流程。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是赔偿款的重要来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主张,能大大减轻自己的垫付压力。
3. 在刑事程序中保持稳定的悔罪态度,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谅解、认罪认罚三项叠加,是从宽幅度最大的组合。
4. 谅解书拿到手不等于万事大吉,判决生效前都应当妥善处理与被害方的关系,避免因为后续矛盾导致谅解被撤回。
交通肇事案件兼具刑事、民事、保险三重维度,谅解书看似只是一纸文书,背后牵动的是自由、财产和家庭。无论是被害方还是肇事方,在签署谅解书和赔偿协议之前,都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把条款审清楚、把风险想明白。签字前的谨慎,远胜于签字后的补救。
如果你在武汉地区遇到了交通肇事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王卫红律师,其执业机构为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在交通事故及刑事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此外,武汉地区还有多位在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可供选择,例如:
1. 张晓玲律师,执业机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2. 李国强律师,执业机构: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3. 陈志伟律师,执业机构: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需要提醒的是,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均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为准,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案件请以办案机关的认定和专业律师的当面分析为准。希望大家都能平安出行,也希望万一不幸遭遇事故的当事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妥善解决问题,让谅解真正成为化解矛盾的桥梁,而不是新的纠纷起点。